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佛山代理记帐中,对税务筹划、避税与税收违法行为均缺乏清晰而严谨的定义。为了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有效应对涉税风险,我们将以增值税为基础,讨论税务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本质和各自特征。
(一)税法适用的基本模式
法律规范的标准逻辑结构和税法的基本逻辑结构均为:事实模式+法律后果。在税法上,事实模式称之为税收事实模式,将对应的法律后果
称之为税收法律后果。
增值税基于交易事实而征收,故而增值税案例中的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是指交易行为;而规范中的税收事实模式是指交易模式。
一方面,所有实施了符合A交易模式的交易行为的主体,都应当承担A交易模式对应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某主体是实施了符合A交易模式的
交易行为的主体;所以,该主体应当承担A交易模式对应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
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而言,当具体的交易行为符合A交易模式的时候,如果行为人承担了A交易模式对应的法律后果,即为合法行为;
如果逃避A交易模式对应的法律后果,则为税收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所有没有实施符合A交易模式的交易行为的主体,都不得承担A交易模式对应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某主体没有实施符合A交易事
实模式的交易行为,所以,该主体不得承担A交易事实模式对应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
如果明知并未发生该交易行为,行为人对其开具或接受发票,除另有规定外,属于虚开发票。
(二)
佛山代理记帐中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
在税务筹划中,行为主体选择让自己承担更低税款的交易行为,即在不同交易方式中,选择了让自己承担更低税款的交易行为,但是,对
交易行为的税收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比如,为实现同一商业目的,行为人可以选择符合A、B、C3种交易模式的交易行为,行为人如果觉得选择符合交易模式A的交易行为税款更
低,选择了符合交易模式A的交易行为(简称“交易行为A”),则属于税务筹划或避税,对行为人的税收行为是否违法的评价只能建立在
已经选择的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禁止以并未出现的交易行为B、交易行为C作为评价基础。
行为人为达到同一商业目的,而选择税收负担较低的交易行为的安排时,当选择或设计的交易行为明显没有商业价值(与其经济实质明显
不符)且仅是为了税收利益,称之为避税;在其他情况下,选择或设计税收负担较低的交易行为的,称之为税务筹划。
(三)如何理解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所要做的是将企业家创造价值的过程,用其能理解的方式呈现出来,将企业家商业模式,用纳税模式表达出来,并利用财税专
业优势,协同企业家一并完成纳税模式的优化。
2.如何帮助企业家取得成功,如何帮助其企业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巨大的纳税竞争优势,才是纳税筹划研究的靶心。
3.这种纳税服务,要渗透在企业的顶层设计、组织结构和供销渠道上,渗透在客户的薪酬成本和员工激励中,渗透在产品、服务以及技术
进化上。
4.纳税筹划研究强调企业家在纳税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强调研究如何配合企业家最大限度地、创造性地为企业创造价值。
5.纳税筹划人员要与企业家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要在企业家创造价值活动中为其保驾护航,最大限度地释放其创造和创新能力。
(四)纳税筹划如何生存发展?
1.纳税人利益趋动的主观空间:获取税收利益是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的根本理由,是纳税筹划之所以发展的核心动力,是纳税人利益趋动
的主观空间。这是纳税人和纳税筹划专业人员都不能、不必、无法,且也无需回避的问题。因为只要纳税人存在,纳税筹划就会存在,所
以从理论上,纳税策划4.0生态圈下的“纳税筹划空间”可以是无限的。
2.税收制度本身提供的客观空间众所周知,这世上没有完美的制度,税收制度自然也不会例外。从某种程度上讲,纳税人自发地、有计划
地、专门地从事税负管理工作,就是在为税收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指明方向。
3.税法是有“针对性”的,但它所针对的只可能是某一类“特定”的纳税人群或“特定”的征税对象,不可能针对众多不同的独特个体或
不确定发生的未来事项;税法的制订永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创新业务,税法无法做出迅速的反应。
4.只要存在对不同纳税人、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征收不同的税率(即存在“实际税负差”),那么就存在纳税筹划的客观“
空间”
5.而纳税筹划的核心工作就是要创造出新的纳税模式,将纳税筹划收益从这个“空间”提取出来。
6.社会越是昌明,纳税筹划的作用空间就越大;纳税人越纳税筹划的风险就越低。
总之,税收违法行为是对纳税义务(含发票行为)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而税务筹划和避税均是减轻或避免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选择
的交易行为的税法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佛山代理记帐需要注意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禁止用于税收违法性原则,只要对纳税人基于
法律形式的交易的税法处理符合税法规,就不得判定税收违法行为,但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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