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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关键时期,佛山代理记账的企业如何做好?

作者: 佛山市祥佳财务 编辑: 佛山市祥佳财务 来源: 佛山市祥佳财务 发布日期: 2020.02.12
信息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而至打乱不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计划、甚至是委托佛山代理记账的企业,也受到了影响。在这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企业应当如何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而至打乱不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计划、甚至是委托佛山代理记账的企业,也受到了影响。在这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企业应当如何做好关于工时休假、劳动报酬等疫情防控用工问题呢?接下来祥佳财务提供疫情防控用工最新指南!

佛山代理记账

(一)关于工时休假
1.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事假?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企业参照企业停工停产处理。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公布后,企业提前复工,如何申请?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属于通知规定的五类企业,需要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通知规定的五类企业,是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3. 广东省政府规定需要延迟复工的企业,强行复工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广东省政府作出的延迟复工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应当严格遵守。
企业若不严格遵守,强行复工,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注意: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关于劳动报酬
1. 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或是委托 佛山代理记账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一致,存在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或补休的风险。
2.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之后,企业因疫情或其它原因仍无法复工生产、经营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协商安排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或调休或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处理,即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措施期间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 员工主动要求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可以采取休年休假、调休等方式处理。实践中,建议企业要求员工申报主动隔离的原因及提供相应证明,并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同意员工的申请。 
5. 企业主动要求员工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可以采取休年休假、调休等方式处理。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正常发放工资。

(三)关于劳动合同
1.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能否顺延?
我们倾向于认为延迟复工是政府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之日。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能否顺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之日。 
3. 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进行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员工拒绝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企业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发现有员工疑似感染或者疑似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来说,可以要求员工暂时在家隔离,并立即报告疾控机构等有关部门,由他们采取专业的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期间不能提供劳动,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 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满后,员工未返岗上班也未请假,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企业先核实员工未及时到岗的原因,如因疫情或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未能到岗的,建议安排员工休假并补办请假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返岗也未请假的,我们倾向于认为员工可能构成旷工,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6. 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满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能否要求员工待岗或经济性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四)关于工伤、社会保险(广东省)
1.. 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由工伤部门进行认定。 
2. 出差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出差(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具体由工伤部门进行认定。 
3. 员工在从事疫情志愿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对于员工在从事疫情志愿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故的,建议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具体由工伤部门进行认定。 
4.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我们倾向于认为不属于工伤。 
5. 广东企业或个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社保业务,如何处理?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以上便是防控疫情关键时期, 佛山代理记账的企业如何做好的基本指南,如有不懂的政策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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